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
补充规定(征求意见稿)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“三资”监管代理中心的(以下简称代理中心)现金和银行存款规范化管理,依据《市农村财务管理制度》(政办发[2009]111号)、《市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》(纪发[2013]9号)等文件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代理中心只准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和业务往来银行开设一个一般账户,严禁设多个一般账户,严禁对外租借银行账户,严禁公款私存。
第三条 经管站长兼任代理中心主任,分管农村财务的副站长兼任副主任,配备总会计、总出纳各1名,及若干名代理会计。中心主任负责“代理中心”全面工作;副主任负责具体业务指导、检查、督办;总会计负责管理会计档案,检查代理会计帐簿设置情况,审查业务往来结算情况,汇总财务报表、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和资金运行报告并按时上报;代理会计负责分村设置会计帐簿,审核、核算村级财务收支,编制各村财务报表、财务分析及资金运行报告并及时反馈到村;总出纳负责管理票证,代管各村现金和存款,办理村级现金的收付、转帐业务并及时向代理会计和总会计上报资金流量报表。
第四条 代理中心要同开户银行签定相关协议,约定取款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时,银行要得到代理中心主任确认信息后,才能付款。代理中心主任、总会计、总出纳均要开通银行短信服务。
第五条 总出纳要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账,依据业务内容,按照账簿要求,序时逐项登记已发生的银行存款收支业务,并结出存款余额;期末将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。对于未达账项,要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,调节后的银行日记账余额应与银行余额一致。月底代理会计要依据村财务报表同总出纳核对代管金余额,总会计要依据汇总财务报表同总出纳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余额,并将资金盘存表、银行对账单、银行余额调节表等相关资料一并归集入账存档。
第六条 银行支票的购买、填写、保管由代理中心总出纳负责。每次签发,均要由中心主任、总会计审核,并分别盖章。
第七条 银行支票存根联,要同原始附件一同纳入帐据中;作废联要一并入帐归档,做到联号备查管理。
第八条 严格实行账户直达制度。代理中心在拔付农户补偿、赔偿等资金业务时,要直达到农户,严禁出现中间环节。
第九条 农民负担资金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必须由代理中心统一制票。总出纳要实行票款同步,现金收讫无误后,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章。支付现金后,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个人章,并及时办理相关账务手续。库存现金应由总出纳在下班前送存“代理中心”银行帐户,严禁坐收坐支,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。
第十条 总出纳按经济业务序时逐项登记现金日记账,做到日清月结、账账相符、账实相符。出现长款或短款时,要及时查明原因,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。因出纳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,出纳负全额赔偿责任;造成重大损失的,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。
第十一条 代管金手册要序时逐笔登记发生的经济业务,写明摘要、结出余额并加盖总出纳个人章。
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印签隔手管理制度。“农村集体‘三资’监管代理中心财务专用章”由代理中心总会计保管,代理中心主任印章和总出纳印章由自己保管,严禁代管、代盖印签。
第十三条 代理中心统一使用市经管局监制的财务文本。包括各类收据、帐薄、代管金手册、村集体资金请款单、领条、相关便笺纸张等。
第十四条 村居集体资金的使用,严格实行请用款申请审批制度。请款单必需注明请用款事由,并按审批权限分别送相关领导签批后才能放款。
第十五条 村居集体小额资金支出,实行备用金制度。村级备用金为5000元,“三村”(城中村、园中村、城效村)备用金为8000元,城区居委会为15000元。备用金用于日常零星开支,不予支付往来欠款、结算在建工程等业务。
第十六条 村集体支出必须取得合理合规的正式票据,严禁“白条”入帐。“领条”只限于本村范围内集体付给村民勤杂小工、小额补助等开支。
第十七条 对超越权限、先用后报、坐收坐支、白条单据、弄虚作假、不符合审批手续的开支,坚决拒决入帐;严禁虚报支出、瞒报收入、设置“帐外帐”和私设“小金库”。
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经管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2014年9月16日